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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款戶名: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籌備處 周瑞廷
帳  號:(808)玉山銀行城東分行 0048-940-000722

下載捐助意願書

捐助暨組織章程草案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依民法及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,設立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
本會以研究發展暨推動,包括公民教育、法治教育、人權教育、品格教育等有關範疇之公民與法治教育為宗旨,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一、從事公民與法治教育課程、教法、師資培育之研究、教材翻譯、書籍出版、推廣及獎助等相關工作。
二、針對相關公民與法治教育政策之研究與倡議。
三、進行公民與法治教育之國際交流事務。
四、協助政府培育公民與法治教育、人權教育、品格教育等主題與領域之師資及人才。
五、接受委託或與政府機構、學術單位及產業界合作推動教育、學術、公共政策研究事項。
六、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學術、研究、推廣等活動,或經董事會決議之相關業務。
第三條
本會設立基金新台幣参仟萬元整,由周瑞廷等人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贈。
第四條
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○○路○○巷○號○樓,並得經董事會決議在國內外各地設立聯絡處、辦事處。
第二章 組織及管理
第五條
本會設董事會,董事會依本會宗旨行使下列職權:
一、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業務計畫之擬定及推行。
三、基金及其孳息之保管及撥用。
四、獎助案件之審核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五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六、董事之改選(聘)及解聘。
七、本會重要章則及辦法之制定。
八、本會執行長、副執行長及專職人員之任免及報酬之決定。
九、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六條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,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會成員應包括扶輪社友代表、台北律師公會代表、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代表、企業界代表、教育界代表。
第七條
本會董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
第八條
①本會董事會經決議得設常務董事若干人,由董事互選之,以集會方式執行經常業務。
董事長由董事自董事中選出,如有選任常務董事時,自常務董事中選出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設有常務董事時之常務董事、董事長任期均與董事同,連選得連任。
董事長如請假或不能執行業務時,應指定常務董事或董事一人代理。未指定時,由其餘董事推舉常務董事或董事一人代理。
第九條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,每年至少開會兩次,必要時得由五分之一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。
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,經現任董事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,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,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。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,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,自行召集之。
董事會議由董事長擔任主席,董事會議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使職權,董事會會議紀錄及重要議案討論情形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,並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,報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:
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。
二、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三、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。
四、法人解散之擬議。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程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,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,無法親自出席,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。
第十條
本會為推展工作及事務設執行長一人,必要時並得設副執行長一或二人,均由董事長提名,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
第十一條
本會設執行委員會,委員由董事長指定,並以執行長為召集人,依本會章程、董事會決議、董事會授權決議,定期開會討論及決議相關議案以推動日常會務。
第十二條
本會為推動會務,設秘書處,並得依會務推動之必要,由執行委員會決議分設部門。
第十三條
本會得設諮詢委員會,由董事會敦聘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為委員。諮詢委員得提出各項建議,供董事會參考。
第三章 基金之運用
第十四條
本會原則上以資金之孳息運用於本會創設目的用途,其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,不得低於資金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七十,但政府規定有修正時,依修正後之規定。
第十五條
本會基金孳息之運用限於之下列用途:
一、舉辦及獎助有關公民與法治教育之研究、推廣活動。
二、參與各項有關公民與法治教育之國內外活動。
三、公民與法治教育政策之研究與倡議。
四、公民與法治教育課程、教法、師資培育研究與發展。
五、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活動之必要支出。
第四章 會計
第十六條
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二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:
一、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二、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三、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贈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)。
第十七條
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八條
本會因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九條
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,應歸屬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第二十條
本章程訂於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一條
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